問題描述: 企業支付的貸款利息可否在所得稅稅前列支?有沒有關于貸款用途或者貸款利率的限制呢? 問題答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文件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ㄒ唬┓墙鹑谄髽I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ǘ┓墙鹑谄髽I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
一、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ㄒ唬┙鹑谄髽I,為5:1;
?。ǘ┢渌髽I,為2:1。
二、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三、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沒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條有關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業自關聯方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對符合上述規定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